《華宸●鼎興11號-昆侖燃氣公司經營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資金管理報告 (2017年三季度)
尊敬的受益人:
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09月30日設立了“華宸•鼎興11號-昆侖燃氣公司經營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作為受托人,現就本信托成立至2017年9月30日的信托事務向受益人報告如下,并為報告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報告書中的內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負責解釋。
一、信托計劃概要
1、信托計劃成立日:2015年09月30日;
2、信托計劃規(guī)模:人民幣6,000萬元;
3、信托計劃期限:12個月期2,000萬元,2015年09月30日至
2016年12月31日;24個月期2,000萬元,2015年09月30日至2017年09月30日;36個月期2,000萬元,2015年09月30日至2018年09月30日。
4、截止2017年9月30日,12個月期2,000萬元信托本金及24個月期2,000萬元信托本金已全部兌付。
二、信托財產專戶開立情況
在信托計劃成立前,受托人為本信托開立了信托財產專戶,信托專戶的開戶銀行為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市如意四緯路支行,賬號為1041 9100 3697。
三、信托資金的運用
受托人與融資方阿拉善盟昆侖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昆侖燃氣公司”)簽訂了《經營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將信托資金用于受讓昆侖燃氣公司經營收益權,昆侖燃氣公司將轉讓經營收益權所得價款用于支付阿左旗巴彥浩特鎮(zhèn)天然氣城區(qū)管網項目建設工程款、設備款等。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受托人以昆侖燃氣公司支付的經營收益權投資收益作為信托收益的來源,扣除信托財產管理費用以及受托人報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計劃期滿,昆侖燃氣公司按期回購相應的經營收益權,受托人兌付信托本金。信托計劃資金的運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進行。
昆侖燃氣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1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全部由阿左旗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出資,法定代理人為任廣華,公司住所位于阿左旗巴彥浩特體育場東北區(qū)。主要經營天然氣管道儲運、銷售;天然氣利用、開發(fā);城市天然氣管網及設施建設、運營;城市CNG加氣業(yè)務等國家許可的生產經營。
四、信托計劃的管理
1、受托人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為本信托計劃開立了專門的信托財產賬戶,建立了單獨的會計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的管理過程中恪盡職守,履行了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制訂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據信托業(yè)務的需要設置了不同的部門和崗位,以實現各部門、崗位間的相互監(jiān)督和制衡。
3、截止2017年9月30日,信托計劃資金無任何挪用情況發(fā)生,項目按照有關信托文件運行正常,且沒有發(fā)生能夠影響信托財產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況。
五、信托財產收益情況
截止2017年9月30日,本計劃信托資產總計20,584,340.57
元,其中:貨幣資金584,340.57元,買入返售金融資產20,000,000.00元;信托負債合計為0.01元,全部為其他應付款項;信托權益合計20,584,340.56,其中:實收信托20,000,000.00元,未分配利潤584,340.56元。經營收益權投資收益按季上打。截止2017年9月30日,管理信托財產產生的信托收入共計12,773,854.01元,全部為利息收入。支出2,982,224.88元,其中受托人報酬2,976,326.88元,律師費3,000.00元,資料印刷費2,610.00元,銀行結算費288.00元。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潤9,791,629.13元,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潤9,207,288.57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潤584,340.56元。
六、信托計劃的風險控制措施
1、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控制措施:
內蒙古日信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昆侖燃氣公司按期支付經營收益權收益、到期全額回購醫(yī)院經營收益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為HXXCJBZ20150133。
內蒙古日信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內蒙古自治區(qū)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監(jiān)管的區(qū)直屬國有企業(yè),是內蒙古地區(qū)較大的擔保投資公司之一,肩負著推動和示范自治區(qū)擔保投資產業(yè)發(fā)展方向、保障和協(xié)助政府投資行為、促進和幫助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戰(zhàn)略使命,是一家集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委托投資管理為一體的集團公司。公司組建于2000年5月,注冊資本51,023.63萬元,公司住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西街23號,法定代表人王服凱。
2、管理風險的控制措施:受托人制定嚴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信托計劃管理風險。
七、信托經理情況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員為本信托計劃的信托經理:張曉宇。
八、重大事項披露
1、報告期內無信托執(zhí)行經理變更情況。
2、報告期內無信托資金運用重大變動情況。
3、報告期內無影響信托計劃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