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設立了“華宸•金誠(1001)號—頤高數碼廣場租金收益權轉讓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作為受托人,現就本信托成立至2010年6月30日的信托事務向受益人報告如下,并為報告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報告書中的內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負責解釋。
一、信托計劃概要
1、信托計劃成立日:2010年3月16日
2、信托計劃規(guī)模:人民幣4,000萬元
3、信托計劃期限:30個月,滿24個月可提前終止
二、信托財產專戶開立情況
在信托計劃成立前,受托人為本信托開立了信托財產專戶,開戶銀行為建行呼和浩特日信支行、賬號為15001706680052503549。
三、信托資金的運用
受托人將本信托計劃募集資金用于購買內蒙古龍海房地產公司持有的頤高數碼廣場未來9年的租金收益權,受托人以信托期內收取的租金作為信托利益的來源,扣除受托人報酬及相關費用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龍海公司融資資金用于波士名人國際項目的工程尾款支付。信托投資滿30個月(滿24個月后可提前結束)龍海公司回購剩余期限租金收益權,實現信托資金退出。信托計劃資金的運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進行。
四、信托計劃的管理
1、受托人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為本信托計劃開立了專門的信托財產賬戶,建立了單獨的會計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的管理過程中恪盡職守,履行了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制訂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據信托業(yè)務的需要設置了不同的部門和崗位,以實現各部門、崗位間的相互監(jiān)督和制衡。
3、截止2010年6月30日,信托計劃資金無任何挪用情況發(fā)生,項目按照有關信托文件運行正常,且沒有發(fā)生能夠影響信托財產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況。
五、信托財產及收益情況
截止2010年6月30日,本計劃信托資產總計40,034,554.50元,其中貨幣資金34,554.50元;應收款項40,000,000.00元;信托負債合計為1,000.00元;信托權益合計40,033,554.50元,其中未分配利潤33,554.50元。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產生的信托收入累計1,433,775.30元,其中:利息收入33,775.30元,其他收入1,400,000元。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為1,400,220.80元,其中:受托人報酬1,400,000.00元;銀行結算費220.80元。
六、信托計劃的風險防范措施
1、政策風險
龍海公司融資資金用于波士名人國際項目的工程尾款支付。波士名人國際項目五證齊全,項目已投入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91%,已接近竣工,龍海公司擁有房地產開發(fā)二級資質,該項目符合銀監(jiān)會關于房地產信托業(yè)務的政策要求。
2、銷售與市場風險
波士項目地理位置優(yōu)越,自身品質上乘,在房地產市場出現蕭條的時候,置業(yè)者將更加重視地理位置的因素,更加重視對房地產項目的品質的考慮,波士項目具有較強的投資吸引力。
在目前呼市房地產市場,現房仍然是房產消費的主流,而波士項目目前已經是現房,已有大量的機構和個人入住,并且已經穩(wěn)定運營一年以上。因此與同類項目相比,波士項目的銷售前景較好,相對銷售風險較小。受托人將密切關注波士項目的銷售進展,對銷售風險做的及早發(fā)現,及時處理。
3、交易對手違約風險
龍海公司以往在與我公司的合作中,信譽良好。龍海公司股東與管理層人員均長期在本地定居,并在業(yè)界擁有一定影響,且龍海公司未來仍需要與金融機構進行深入合作,會較為注重自身信用。同時,波士項目最有價值的商業(yè)部分抵押給華宸信托,違約成本較高,綜合判斷龍海公司的主觀違約風險較小。受托人將積極關注項目的收益回收情況,如果發(fā)生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受托人將迅速處置抵押物,保證信托計劃的順利結束。
4、完工風險
波士名人國際項目于2005年6月開工建設,2006年6月六層商業(yè)裙樓封頂,2007年5月項目主體封頂,商業(yè)部分已經投入使用,項目整體即將竣工。目前項目已完成總工程量的98%,項目已進入竣工驗收階段,基本無完工風險。
5、抵押房產貶值風險
當交易對手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受托人將處置抵押房產,會有一定的變現風險。抵押房產地理位置優(yōu)越,位于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商圈、鼓樓商圈的連接點,位于呼市傳統(tǒng)城區(qū)與新建城區(qū)的地理中心,周邊商業(yè)氛圍濃厚,項目自身設計理念與建筑質量上乘,具有較強的抗跌屬性。同時,按照本金4000萬元、收益率12%/年、期限兩年計算,還款資金合計4960萬元,每平方米抵押物分攤的貸款本息為10467元,僅為其目前市場售價的三分之一,按此價格處置抵押物,處置難度較小,即使抵押房產出現一定程度的貶值,按抵押價格處置抵押房產仍然可以保證信托資金的安全。因此,抵押房產貶值的風險較小。
七、信托經理情況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員為本信托計劃的信托經理:張靜、王文波。